琼台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版)

2023年09月07日 09:05

琼台师范学院文件

琼台〔2023106



琼台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琼台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琼台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琼台师范学院

                           2023814



琼台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督教、督学、督管,促教、促学、促管作用,健全完善能力导向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相应成立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指导下,围绕质量提升,对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等,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供状态信息、工作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本条例主要作为学校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规范,学院教学督导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推荐与聘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年,由学院推荐或自荐,经学校审批后,由校长聘任。推荐人选从学校退休教师,在岗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校外行业专家、高级管理人员中产生。推荐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条 推荐和聘任学校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师德高尚,乐于奉献,坚持原则,善于沟通合作。

(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和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评价能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督导常规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

(五)退休教师年龄原则在 65 周岁以下;在岗教师、管理人员在教学改革研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竞赛、教学成果奖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或荣誉称号的可优先推荐;行业人员需业务精湛,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贡献,在行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10-15名。学院教学督导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由学院聘任;设组长1名,原则上由二级学院的教学副院长担任。聘任条件由学院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可以兼任相关学院教学督导,但不得担任组长。

因工作需要,学校教学督导可以连聘连任;学院教学督导成员聘期参照学校督导聘期执行。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履行指责者,终止聘任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为学校教学督导联系和指导单位,负责管理和指导开展日常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学院要与教学督导建立密切联系工作制度,确保督导工作运行顺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学校教学督导遵循以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教育教学新思想新理念。学习并向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关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文件精神及其体现的教育新思想新理念。

(二)推门听课看课评课通过听课看课,了解教师在课程教学中是否落实学生中心理念;是否运用启发式、案例式、探究式、参与试、讨论式等教学方法促进学生高阶能力和高级思维培养;是否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对于学生评价成绩排名靠后的教师,要通过诊断性的听课看课评课,帮助其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开展常态教学质量督查。依据专业毕业要求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聚焦学生学习成效,运用听课看课、走访、座谈、检查教学档案等多种方法,深入本科教育教学一线,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执行情况,理论课教学、实验课教学、专业实践、教育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教学环节实施情况,课程考核资料、教育实践档案、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教学档案等整理、归档情况,教师课外对学生辅导、答疑和作业布置、批改等实施情况进行常态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督查。

(四)开展专项教学质量督查。针对某段时间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根据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专项诊断性督查。

(五)开展教学调研。围绕健全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闭环机制,通过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教学调研,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为学校持续改进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六)开展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教学信息,阶段性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向学院和教师反馈问题与不足,帮助教师改进和提升教学。

(七)指导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八)完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由学院参照本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督导组应分别根据学校和学院年度本科教育教学安排及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基本任务目标,分别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学院审定同意后执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报,编制学校年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即: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工作部署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交流研讨会,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交流、有研讨、有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要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反馈和报告机制。督查前,尽可能与督查对象所在单位沟通好,以获得工作支持。督查完后,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督查对象及其所在学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或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处理。 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做好书面记录,确保每项工作有案可查,每个结论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应积极参与学校、学院教师教学比赛、教学公开课、教学示范课等相关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价工作;课堂听课评课平均每周至少1学时,每学期不少于18学时,做好相应课堂记录并反馈;每学期协助组织实施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和信息员反馈工作;参加全校学期初和学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做好教学资料的规范建档。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应根据教学督导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学校教学督导的报酬由学校发放;学院教学督导的报酬标准由各学院自定并自行解决。兼任学院教学督导的学校教学督导,在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任务情况下,享受学院教学督导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保证教学督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虚心接受教学督导指出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深刻反思、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组织复核。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琼台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琼台【2017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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